(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中国专利局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秘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所称的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对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无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专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间内附送中文译本。
第五条 专利局邮寄和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和自治区辖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七日,其他地区满十五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申请人向专利局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申请人能提出证明外,以专利局收到日为递交日。
第六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岂满日;该月又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专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一个月内,可以说明理由,请求顺延期限。但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句、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期限除外。
在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因有正当理由要求延长期限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并附具有关的证明。
第八条 国防系统各单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专利申请由国防科技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利机构受理,专利局应当根据该机构的审查意见作出决定。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外,专利局受理专利申请后,应当将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申请转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四个月内,将审查结果通知专利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需要保密的,专利局按保密专利申请处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
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
退职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第十一条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面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二条 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一日期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第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将其与他人签订的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备案。
第十四条 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下条所称的专利代理机构是指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专利事务所和中国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专利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应当向专利局提交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第十七条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请求书中的其他事项是指:
(一) 申请人的国籍;
(二)
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专利代理人的称名;
(四) 申请人是单位的,代表人的称名;
(五)
要求优先权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
(六)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申请人有两个以上而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的,以第一署名人为代表人。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必要时还应当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第十八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和顺序说明的以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撰写:
(一)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
(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
(三)
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参考作用的现有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该项技术的文件;
(四)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目的;
(五)
清楚、完整地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六)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或者积极效果;
(七) 如有附图,应当有图面说明;
(八)
详细描述申请人认为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引用一项或者几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几幅附图可以绘在一张图纸上,每幅附图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并且按照顺序排列。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同一申请中使用的附图标记应当前后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未提及的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除必需的词语之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
第二十条 权利要求书应当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和简要地表达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不得有插图。除有绝对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是“如图......所示”的用语。
第二十一条 权利要求书可以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要技术内容,记载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的技术特征。
第二十二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独立权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前序部分:说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以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相关的技术特征;
(二) 特征部分:使用“本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简明语言,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与前序部分说明的特征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且写在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从属权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条 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需要用其他方式表达的以外,从属权利要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撰写:
(一) 引用部分:写明被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可能时把编号写在句首;
(二) 特征部分:写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部分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引用两项以上其他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第二十四条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或者说明发明、实用新型的一幅附图。全文以不超过200个字为宜。
第二十五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学方法或者其产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众不能得到的,除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
(一) 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将该微生物菌种提交专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种保藏单位保藏;
(二) 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微生物特征的资料;
(三) 在请求书中写明该微生物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和保藏该微生物菌种的单位名称、提交日期和保藏编号,并且附具该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将专利申请所涉及的微生物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请求,写明下列事项:
(一) 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地址;
(二) 请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种的保证;
(三) 在授予专利之前,只作为实验目的使用的保证。
第二十七条 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提交的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不得小于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于19厘米*27厘米。
申请人可以就每件外观设计提交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或者不同状态的图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每幅图片或者照片应当写明外观设计的角度、侧面和状态,并且在图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别标上顺序编号和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八条 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各一份,并且在黑白的图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请求保护的色彩。
第二十九条 专利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提交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样品或者模型。样品或者模型的体积不得超过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过15公斤。易腐、易损或者危险品不得作为样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条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第三十一条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或者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且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提出证明文件。
专利申请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专利局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三十二条 发明专利的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个月内提交受理该项申请的国家给予的申请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一项专利申请要求两项以上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行权日起算。
第三十四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专利局认为有疑义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 国籍证明;
(二)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三) 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其他组织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或者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项之一:
(一) 两项以上不能包括在一个权利要求以内的同类产品、方法的独立权权利要求;
(二) 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
(三) 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四)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五) 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方法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六) 方法和为使用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专用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七) 方法和直接使用该方法制造的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
第三十六条 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两项以上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的,应当将各件外观设计顺序编号,并且在请求书中写明使用每件外观设计的产品。外观设计的顺序编号应当村在每件使用外观设计产品的图片背面的左下方。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应当向专利局提出声明,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
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是在专利局作好公布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之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复审的审查员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请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 是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的近亲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