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出口自律公约 
采编日期:(2004-11-29) 点击数:(1880)
   一、协调原则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外贸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按民主、公正、规范、动态、实效的要求,建立“民主协商、民主自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的机制,协调水果生产及出口经营活动,为会员企业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健康的经营秩序,促进我国水果行业的全面发展。
  二、协调内容
  1、建立健全水果产品的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标准化生产。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维护出口经营秩序,就水果出口数量、价格及市场进行协调,制止低价竞销等不正当经营手段。在生产能力过剩,产品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为避免国外对我产品进行反倾销及其它限制,自主控制对主销市场的出口数量。
  3、稳定并扩大对已有市场的销售,并开发新的外销市场。
  三、协调方式
  1、 分会根据国际市场行情及国内生产及出口的需要,研究制订有关出口市场、价格、数量等的同行协议,督促会员单位共同执行,同时报外经贸部备案。
  2、根据市场需要,分会在必要时可组织对敏感市场的联合成交。
  3、分会在市场敏感时期,可采取其它临时性措施,保护水果出口的正常秩序。
  4、就解决水果药残以及病虫害防治问题制定行业自律互律规则及行业监督检查制度,以确保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及进口国的各项产品卫生及检验检疫要求。
  5、建立预警机制,遇我产品在国外市场出现问题,并可能引起国外政府对我反倾销或采取其它限制措施时,水果分会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提出建议,以达到稳定出口的目的。同时,有关企业采取对策,并积极主动与有关国家的生产企业、进口企业进行联系,力争消除其反倾销意图。
  6、涉及水果出口协调的具体工作由分会负责,分会应在充分听取会员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7、分会有关出口协调的决议按分会议事规则产生。
  8、同行协议的执行情况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核查。
  四、对出口违规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同行业出口协议价,具体包括:
  1、对外报价或签定的合同价格低于同行协议价。
  2、以好充次,变相降低价格。
  3、利用合同条款变相降低价格。
  4、不按合同结汇,变相降低价格。
  对违反同行业协议价行为的认定办法:由监事会在审查有关单据、文件并听取企业申诉后,投票决定该企业是否有违规行为。
  (二)其它违规行为
  1、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在市场上造成不良影响,影响了其它公司的经营。
  2、违反同行协议的有关决定。
  3、其他违规行为。
  对违规企业的处理办法按《水果分会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协调办法经2004年4月13日水果分会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陕西农网信息中心版权所有
建议用800x600像素的分辨率浏览以获得最佳效果
网站联系电话:029-6235575
E-mail: sxnw_mail@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