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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开发中西部的外企给予优惠

  近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国务院最近决定,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这一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西部地区是指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共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全部行政区域。可执行这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及经国务院批准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的外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3年是指,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3年。在本项税收优惠期间,企业被子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且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可再依照税法实施细则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减半后的税率不得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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