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中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报经国家批准后实施。目录项目可享受《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政策,对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套、备件,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放宽中西部地区吸收外商投资领域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条件,放宽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持股比例限制。国家允许开展试点的开放领域和试点项目,原则上应在东中西部地区同时进行。
3.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再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允许沿海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到中西部地区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和内资企业。
6.允许中西部地区、自治区、直辖市在其省会或首府城市选择一个已建成的开发区,申办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7.国家优先安排一批农业、水利、交通、能源、原材料和环保项目在中西部地区吸引外资,并加大对项目配套资金及相关措施的支持。鼓励三线军转民企业和国有大型企业利用外资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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